姚飞军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6-08-24
浏览量:118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被告人):熊权,男,197918生,汉族,南昌市人,无业,住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凤凰村附1

因原告人马毅诉我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人诉请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39734.49元,答辩人对该金额持有严重异议,这远远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其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答辩人不持异议,除此之外的赔偿项目答辩人均有异议,详述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江西省2004年该标准为7560/ 年,原告人诉请按广东省标准13627.65/年计算依法无据。

二、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康复护理费等应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人如不能出具该意见并经法庭质证,理应不受法律保护。

三、住宿费、交通费应提供正式票据,并且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合,否则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人,赔偿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原告人父母明显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人,依法不发生被扶养人生活费。其女儿生活费应按江西省2004年该赔偿标准(444.82×125337.84元)计算,由于原告人配偶对其女儿也负有一半的扶养义务,因此答辩人只需承担原告人女儿一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范围,依法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原告人遭受的伤害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深表遗憾,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了原告人重伤的伤害后果,对此极为后悔,故事发后交了3000元托新东方邓经理转交原告人作医疗费。由于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就是四处举债也难以承担如此重负,特作此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法律公正。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本文均为化名) 


以上内容由姚飞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飞军律师咨询。
姚飞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2041好评数83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308号华远大厦A座90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飞军
  • 执业律所: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09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南昌
  •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308号华远大厦A座9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