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款办事,算民间借贷?
案情:张某原是该物业公司的员工,2013年期间,他向物业公司借款2万元,作为备用金用于为公司购买物资。购买部分物资后,他退回现金7000元,尚欠8000元。后张某离职物业多次要求张某还款,遭拒遂诉至法院,但是法院却依法驳回起诉。
庭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物业公司职员期间,受公司指派办理公司内部审批手续后,领取款项为该公司采办物资并遵循公司规定办理报账手续,可见张某的借款不是为了自己占有和使用而是根据公司安排履行职责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并且张某是物业公司职员,应认定本案争议的借款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观点: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可能涉及不同原因用途性质而严格区别对于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向单位借款的行为,双方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并且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自身占有和使用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涉及该种情形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