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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款办事,算民间借贷?
来源:路恒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4
浏览量:335

单位公款办事,算民间借贷?

案情:张某原是该物业公司的员工2013年期间他向物业公司借款2万作为备用金用于为公司购买物资购买部分物资后他退回现金70008000后张某离职物业多次要求张某还款遭拒遂诉至法院但是法院却依法驳回起诉

庭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物业公司职员期间受公司指派办理公司内部审批手续后领取款项为该公司采办物资并遵循公司规定办理报账手续可见张某的借款不是为了自己占有和使用而是根据公司安排履行职责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并且张某是物业公司职员应认定本案争议的借款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观点: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可能涉及不同原因用途性质而严格区别对于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向单位借款的行为双方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并且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自身占有和使用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涉及该种情形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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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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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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