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启动,既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但债权人申请,必须证明其是适格债权人。近日,某人民法院裁定因申请人杨某不能证明享有确定债权,驳回其要求某服装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院受理杨某申请某服装公司破产时,杨某向某法院提交了该公司出具的欠条以证明其享有的债权,服装公司对此没有异议。但随着案件的审理,代理律师发现杨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夫妻关系,且其他债权人反映杨某申报的债权不真实,存在与张某串通,通过破产程序逃避法律责任、瓜分公司财产的嫌疑。鉴于杨某与张某的特殊利害关系,代理律师就杨某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展开调查和核实,并进行走访了解。经查,申请人杨某不仅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夫妻关系,且杨某曾在该公司担任会计一职,所提交的债权凭证形成于两人控制公司期间。而杨某对于债权的陈述与张某的陈述多有矛盾,与公司的财务记录亦无法相互印证。 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代理律师认为杨某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债权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法院根据律师调查的证据遂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目前,该裁定已生效。代理律师认为:“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相对于公司自行申请,条件较为宽松,往往会有人企图利用此项权利浑水摸鱼,达到其他目的。本案中,杨某债权存疑,不符合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如果服装公司确已符合破产条件的,可由服装公司自行申请,一方面能更好的保障所有债权人权利,也能排除杨某与张某借破产程序逃避法律责任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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