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介绍
A生物公司为一家生产贸易型的化工企业。B物流公司为一家经营公路货运业务的物流公司。C公司是A公司的一家化学原材料供应企业。
2007年4月A公司从C公司购买某种化学原材料50公斤总价款20万元,付款方式是先付款后发货。之后由于生产原因A公司委托B公司将该笔货物退货给C公司。2007年10月,A公司向C公司提出退上述货款的要求,此时才得知C公司根本就没有收到该笔退货。A公司向B公司询问货物的交付情况时,B公司坚称将货物交付给了C公司,但却无法出示相关的交付凭证。
由于B和C两家公司都拒绝对该笔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A公司将该案件委我所律师处理。
二.实施方案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发现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
1、委托B公司货运的单据已经遗失,从法律角度讲无法证明委托运输关系的存在。
2、B公司传真过来的委托单上只是写明了货物的名称和件数,但没有货物的数量(重量),故无法确认货物的总价款。
3、B公司采取的是公路运输,但运输委托单为格式的空运委托单。
4、委托单上有格式的货损赔偿条款。根据该条款,A公司没有保价,货物毁损灭失,B公司只需要承担不超过运费5倍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500元)。
我所律师认为该案件案情较为复杂,立即组织律师召开了案件讨论会,就案件的解决策略进行了讨论并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在努力补充证据的前提下,通过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该笔货物损失的责任。
三.操作过程
考虑到由A公司原业务人员出面去B公司补充证据会更好,于是在我所律师授意及指导下,A公司原业务人员向B公司索取到一加盖了B公司业务章的说明:说明其接受A公司委托并将货物交付给C公司的过程,同时写明接受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等。
我所律师在拿到B公司的情况说明后,立即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其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B公司的银行存款。
诉讼中,我所律师通过情况说明书证明了A公司与B公司委托运输关系成立。同时提供了A公司购买货物时C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A公司付款给C公司的银行凭证,充分证明了货物的总价值。
B公司在强有利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了委托运输关系存在,只能以委托运输单上的赔偿上限的条款进行抗辩,要求只赔偿运费的5倍,不承担全部货物的损失。我所律师以委托单据是航空运输委托单而不是公路运输委托单,与委托事项不符,同时单据上的赔偿限额为格式条款,印刷字体很小,不容易引起注意,存在明显排除A公司权力,减轻B公司责任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认定B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款为20万元。此案最终结果是A公司收回了全部货物损失20万元。
四.案件总结
总结分析该案件,可以得出以下两个要点:
1、该案件充分说明,企业在委托物流公司运输货物时,一定要在委托运输单据上详细写明货物的品名,数量等重要项目并保价。同时要保留好相关单据,以便于发生纠纷时能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该案件充分说明,案件在证据材料不足且明显有瑕疵的情况下,律师的操作思路及操作技巧也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