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海涛律师亲办案例
健康权二审维持
来源:蔡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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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淮中民终字第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男,汉族,1971年2月◑◑日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蔡海涛,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汉族,1967年1月◑◑日生,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银珍,女,汉族,1972年3月◑◑日生,企业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汉族,1972年1月◑◑日生,居民。

上诉人韩◑◑、陈◑◑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淮法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海涛,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银珍,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双方因房屋搭建素有矛盾。被告韩◑◑与被告张◑◑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2日晚六时许,被告韩◑◑拉扯原告家居住房屋的屋顶彩棚,原告之母王兰英阻止。双方发生撕扯,原告得知后也与两被告互相殴打,直止警方到场才平息。互殴过程中,原告鼻子受伤。原告伤后在淮安市楚州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9207.84元。原、被告矛盾经当地派出所调处未果。2013年10月9日,原告陈银华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584.6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银华诉称,2012年10月22日晚6时许,我下班后在路上买包子准备回家吃饭。邻居打电话给我说我妈在家被人殴打。刚到家看到被告正在殴打我母亲,我先进去拉架,被告就是不放手,嘴里还不干不净的骂着。我没有办法从地上捡起一根小木棍,想吓吓他们。这时,被告一家人就开始对付我,先是韩◑◑抬起手往我的脸上捣了好几拳,接着张◑◑开始拽我的头发,两被告还对我拳脚相加,直到警察到了他们才放手。我被送进楚州医院抢救治疗,住院16天,共花去医药费9207.84元。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9207.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营养费495元、护理费13008元、误工费7093元、车费200元,合计18584.6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韩◑◑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我没有殴打原告。

被告张◑◑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其没有殴打原告母亲,原告母亲也没有80多岁,原告刚来的时候就拿根棍子,见人就打,我没有打她,她和她妈抓我头发的。

一审判决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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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海涛
  • 执业律所:
    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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