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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劳动争议结案报告
来源:周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1
浏览量:2652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

唐**广东**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大朗分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之结案报告

广东**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大朗分公司

首先感谢贵司我所的信任,贵司委托我所代理的唐**贵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开庭审理,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将本案的结案报告呈上

一、 案件主要事实与诉求

唐**(申诉人)于2014年727日与贵司签订《区域取派件承揽合同》,因其工作存在过失,贵司与其解除了承揽合同,并扣除了其部分风险金。唐**随即到大朗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贵司退还风险金、未结工资(承揽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9360元

二、代理工作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马上与贵司卿总联系,提供法律咨询,分析案件情况,确定应诉方案并指导杨经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工作如下:

1、研究申诉人《仲裁申请书》,认为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2、告知贵司区别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按件)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3、指导贵司积极应诉并提交证据:1)、《区域收派件承揽合同》;2)、唐**承揽金月结明细。

4、针对本案撰写《答辩状》,为贵司提出抗辩理由:

1)本案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答辩人是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旗下

分公司,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也没有与申请人建立任何的法律关系,与申请人签订《区域收派件承揽合同》的合同主体是总公司,并非答辩人。

2)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A.答辩人与广东**物流有限公司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署的《区域收派件承揽合同》中已明确是“承揽”给乙方(申请人)独立经营,由乙方(申请人)自主配备与收派件有关的交通工具,自主安排时间,如有必要还可自主增派人手等,并在多处提及双方不建议劳动关系,属于承揽关系。

B.依据《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本案申请人自备面包车以自己的劳力独立承担一定区域内的收派件业务,报酬以收派件的数量计算,自负盈亏,符合承揽人的特征要求。C.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来看,其大部分的仲裁要求都是“要求返还风险金”,这是一项民事权利上的财产返还权,根本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三、裁决或处理结果

2015年1月22日经大朗仲裁庭庭前调解,申请人唐**自愿撤诉。2015年1月30日双方达成庭后和解。贵司退还唐**风险金及承揽金,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四、结语及改进建议

本案虽以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案,但始终绕不开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即双方是属于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果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将增加贵司的用工成本。

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极易混淆,本律师要特别提示贵司:有效区分劳动合同与加工承揽的关键并不在于双方协议的名称,而应根据协议的实质内容,从合同目的、报酬方式、劳动力及生产资料的归属等标准出发,结合合同主体性质、责任承担方式等因素进行区别与认定。

为便于贵司在实践中更好的区分承揽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特总结如下“三标准”,供贵司参考:

(一)标准之一:合同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不同的合同目的。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目的应当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持续性而非一次性、组成性而非独立性的劳动,用人单位据此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其合同目的在于承揽人通过己方独立的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以此获取报酬,合同双方具有独立性。如,在服装生产企业中,服装即可以由本企业员工生产制作,也可以通过承揽合同交由其他服装企业或个人进行加工完成,前者即是劳动合同关系,后者则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二)标准之二:报酬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尽管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均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但鉴于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是优势一方,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拖薪、欠薪、扣薪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尤为严重。故,《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劳动报酬的支付等方面均做了具体规定,除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责任外,还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权利,体现出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一定程度的倾斜性保护。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报酬支付方式应严格按照承揽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双方之间形式平等的地位决定了承揽方只能依据协议约定的期限以及方式向定作人主张报酬。此外,劳动报酬的支付多为持续性的按月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承揽人一般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张承揽报酬或者在交付工作成果时结算报酬。

(三)标准之三: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归属对象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归属对象分别属于不同主体,即劳动力属于劳动者,而生产资料属于用人单位。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对劳动力拥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是用人单位整体劳动力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通过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得以体现,包括考勤管理制度、用工管理制度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揽合同关系中,在劳动力归属上,承揽人的劳动力属于承揽人个人所有,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承揽人的劳动力具有高度自主性;在生产资料的属性上,除约定定作人提供材料外,完成主要定作任务所需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均属承揽人。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莹

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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