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飞军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函二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6-08-24
浏览量:656

律 师 函

 

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就你公司拖欠江西省昌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厦公司”)租金及相关费用一事,本律师受昌厦公司委托和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现向你公司发出律师函。

1.依照双方于2003年8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你公司应在 日前向昌厦公司付清设备租金和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并办理租赁资产交接,退还租赁设备和设施,否则,昌厦公司将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从你公司预付押金中扣除直至付清欠款日止的设备租金及赔偿金,不足部分仍由你公司承担。

2.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三个工作日内与本函附页中所列明的律师事务所联系确定赔偿事宜。本律师函签发七日后视为你公司已收到该函,如你公司未与我们联系,受托律师事务所则依据已取得的证据,通过相应法律手段追究你公司的违约责任,届时,昌厦公司将不再保留与你公司友好协商的余地,你公司不但要全额付清拖欠的租金和相关费用,而且还应向昌厦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函告!

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

姚飞军律师

附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政府大院南一路司法厅一楼

电话: 13307911516 邮编:330046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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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飞军
  • 执业律所: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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