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征律师亲办案例
强奸案辩护词
来源:刘征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9
浏览量:4340
辩护词陈**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陈**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审阅了卷宗材料,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陈**抢劫罪及抢劫罪的量刑,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认定本罪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是否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二是这种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
一、认定被告人陈**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
据以认定被告人陈**与两卖淫女发生性交行为的证据有:1.两卖淫女的陈述;2.组织卖淫者刘**的证言;3.同案几被告人供述;4.被告人陈**的供述。以上几项都属于言词证据,并没有最关键的物证。这些言词证据诸多地方前后矛盾,互相矛盾,且被告人陈**一审当庭否认与两卖淫女发生行为。在言词证据互相矛盾的时候,仅凭言词证据,没有物证或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其实是不能认定。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陈**与两卖淫女发生性行为。
二、即使被告人陈**与两卖淫女发生了性行为,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其性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一)、被告人陈**与被害人邹某某、杨某某的关系是嫖客与卖淫女的关系。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
(二)、当天,被告人陈**叫来卖淫女邹某某、杨某某就是为了与他们发生性关系,而邹、杨去陈**开的房间就是去卖淫。邹、杨与被告人陈**等人发生性关系正是他们交易的内容。
(三)、被告人陈**与卖淫女邹、杨在性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了被告人陈**因与组织卖淫者刘**有债务纠纷,导致最终发生抢劫刘**财务的事情,但这些并不影响卖淫交易双方的合意。被告人陈**等人抢劫的对象是刘**,而不是两卖淫女邹、杨,被告人陈**的抢劫行为不影响性交易行为。邹、杨也不会因为陈**抢劫刘**而不同意与陈**等人进行性交易,因为卖淫女与他们进行性交易的目的就是挣钱。
(四)、根据生活常识及卷宗材料看,两卖淫女之所以事后告陈**等人强奸,是因为陈**等人在跟他们进行性交易后,没有按规矩付钱,说明他们在进行性交易时,双方完全是自愿的。从杨某某的陈述中可以印证。
(五)、本案关于陈**等人对两卖淫女的强迫行为,没有任何物证及其他证据相印证。、
综合以上意见,本案被告人陈**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也没有强迫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不构成强奸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刘征
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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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1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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