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伟钊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来源:曹伟钊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4
浏览量:620

案情简介

      20048月,黄某与冯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悦城港务有限公司,黄某占有40%的股权,冯某占有60%的股权,由冯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冯某间接指定了公司的总经理唐某。起初,公司的运作尚算正常,但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双方因经营方针的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冯某便凭借其股权上的优势,拒绝黄某参与公司的经营,并指使总经理唐某全盘按照其计划行事,致使公司业务收支混乱,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黄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账目一无所知,也无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之中,面对年年亏损的公司,黄某束手无策。后来,黄某找到了曹伟钊律师,曹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建议黄某运用我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知情权权利进行起诉。黄某接受了曹律师的建议,曹律师依法代表黄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剖析:

   我国新《公司法》施行后,对于保护股东知情权有了更细致的规定,而该案正是运用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册权利的案件。但这一规定对于律师及法院来讲都是一个新课题,面临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如账册包括哪些?查账的时间该多长,和地点应在哪里?股东对账册不熟悉时,是否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查账,等等。曹律师在仔细研究《公司法》的规定后,结合会计师的意见,为黄某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账册的涵盖范围、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查账、查账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地点需在法院指定的地方等,还运用诉讼财产保全策略,防止对方转移、删改账册,及将冯某和唐某一并起诉,要求其协助提供账册查阅,以在形势上争取主动地位。最终,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通过查账,黄某发现了公司经营上的问题,并最终将问题落实到冯某及唐某的身上。目前,黄某已起诉冯某和黄某,要求其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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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伟钊
  • 执业律所: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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