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进律师亲办案例
私分国有资产
来源:张慧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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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辩护词

(刘某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合议庭:

本私分国有资产案最需要查清的无非是钱的来路与去路。

二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判所谓的“私分”根本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某无罪。

关于第一次“私分”:

同案被告人王某在2009年4月24日向常德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的侦查人员供述其他人员的发放标准为7千元;而被告人姚某在2008年12月16日向鼎城区检察院(以下称区检)的侦查人员供述的其他人员则为1万元;被告人郭某在2008年12月9日向区检却又供述为其他人员5千元;被告人刘某某在2008年1110日向市检供述的其他人员为1万元,另外,大组长分得1.4万元也与其他人所述1.5万元不一致;邹某在2008年11月8日向区检供述其他人员所分为七八千元;被告人李某在2008年12月19日向市检供述其他人员所分为1万元;被告人吴某供述其他人员所分为7千元,第一次共发放214000元,而在2009年5月26日供述这次又变成了207000元。

开会分钱的地点时间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不同:被告人王某郭某刘某某供述开会分钱是在工作组白天的例会上;而被告人姚某在2008年12月16日向区检供述为是在晚上,并且是在被告人王某个人的房间里;被告人王某在2009年4月24日向市检供述是“2001年底大约12月份”,并且精确到是一个“星期一上午”;而郭某在2008年12月9日向区检供述的开会的地点是在桃纺招待所会议室。

各被告人供述的发钱的经手人也不一致:王某供述是财务组长李某发放的;而姚某供述是会计喻某和出纳吴某两人发放的,并发放到每个人的宿舍里;郭某供述是吴某一个人发放;邹某李某供述为吴某发放的,是到财务室领的钱,并没有送到宿舍里。

可以肯定的是2001底,桃X厂工作组成员为21人,并不是判决书上的19人。还有市纪委的方某和市安监局的杨某。证人代某邹某陈述第一次私分是200112月的一次工作例会上决定的(一审判决书第8页),但控方并未出示例会记录。证人蔡某陈述:“领完钱之后他在发放表上签了字”(一审判决书第8页),控方没有出示发放表。

关于第二次“私分”:

各被告人供述的疑点更为突出,发钱的地点也不一致:据姚某在2008年12月16日区检问笔录中供述,是在大吃饭的时候当场发钱,吃饭的地点在常德市东永酒楼,只有两桌。而在接下来的2009年5月22日的供述中又变成了钱是由喻某和吴某送到桃纺房间里的;而郭某在2008年12月9日向区检的供述是在武陵阁二楼吃饭,不少于5桌,吃完饭当场发钱的;证人冯某说是在桃源县吃中饭;证人李某说是在桃源县延溪宾馆吃晚饭;而邹某在2009年5月3日的供述中讲的是在青年路河边的一个楼吃饭,等到第二周上班后李某才通知到财务组领钱;而李某于2008年12月19日向市检的供述说是在常德的春申阁吃饭,当场发钱;而代某于2009年2月15日向区检供述为开会在桃纺招待所二楼,吃饭是在桃源县自来水厂桃X汽车西站旁的一个餐馆里,并且钱是个别单独发放的;被告人吴某在2009年1月5日向区检供述中说酒席定在春X阁大酒店,大吃完饭当场发钱。而在4月22日和4月26日的供述中又变成了在桃X本地吃饭,钱是在工作组亲手发的;另外,郭某供述是从桃X厂乘坐工作组的三张车到常德;而李某供述是刘某某开的大霸王车和桃纺医院的一台车子;李某供述在常德市朗州信用社取钱是他和吴某喻某,坐刘某某开的大霸王四个人去取的;吴某供述这一情节是他和刘某某两个人去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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