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通民初字第29号
原告通江县诺江镇南街社区XX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负责人:李XX,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小林,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系宏达房地产公司职员,现住XXX。
原告通江县XX大厦业委会与被告宏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经开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开发通江县诺江镇XX大厦将临诺江大道(负二层)通道改变为门市,对大厦 负二层、负一层、一至四层商铺业主的通行造成影响,其中对负二层商铺的 业主有直接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二、被告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将XX大厦负二层原设计的物业管理用房改变为到负二、三楼的通道,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现通道区域的所有权属鸿欣大厦全体业主所有。
三、上述费用共计38万元,被告定于2013年6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2013年7月30日前支付28万元。如被告未在2013年6月10日前履行义务,则原告有权对全部债权申请执行。被告宏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XX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XX市宏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
审判长 何文
人民陪审员 赵勇
人民陪审员 任彬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