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伟平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案从轻判决书
来源:卢伟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3
浏览量:342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闽0211刑初1261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9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暂住厦门市同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X、卢XX,福建XX与XXX律师。

公诉机关以集检公诉刑诉〔2018〕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谢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底至8月22日间,被告人李X多次到本市集美区,使用锤子、砖块等工具,采取破坏车窗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X到翔安区邻里中XX旁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被害人杨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D×××××”号“吉利美日”牌小轿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50余元。

2、2018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X到海沧区海沧万科城XX的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被害人俞X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D×××××”号“大众”牌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余元。

3、2018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X到集美区的路边,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被害人郑X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D×××××”号“大众”牌小轿车右前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余元;将被害人张X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D×××××”号“长安”牌小轿车右前车窗玻璃砸碎,将被害人何X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D×××××”号“大众”牌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砸碎,将被害人张X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豫K×××××”号“帝豪”牌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砸碎,欲窃取该三辆车内的财物,因该三辆车内未有值钱的财物,遂放弃。

4、2018年8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李X到集美区东磁XX靠天马路一侧人行道上,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被害人刘X停放在该处一辆“赣D×××××”号“马自达”牌小轿车的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60余元。

5、2018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X到集美区的路边,用锤子将被害人谢X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D×××××”号“雅阁”牌小轿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碎,欲窃取财物,因该车内未有值钱的财物,遂放弃。

6、2018年8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X到集美区XX上,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被害人史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豫J×××××”号“起亚”牌小轿车左后玻璃窗砸碎,将被害人张X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D×××××”号“比亚迪”牌小轿车左后玻璃窗砸碎,将被害人苏X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D×××××”“北京”牌小轿车右后玻璃窗砸碎,欲窃取该三辆车内的财物,因该三辆车内未有值钱的财物,遂放弃。

7、2018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X到集美区侨英街道XX的天桥下面,使用随手捡拾的砖块将被害人胡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D×××××”号“大众途观”牌小轿车右侧后玻璃窗砸碎,欲窃取财物,因该车内未有值钱的财物,遂放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李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X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362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X的家属已代其向上述十二名被害人全额支付赔偿款,被害人均已谅解被告人李X。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有被害人杨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及提供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书认定的第3、5、6、7起盗窃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家属已经向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处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部分犯罪未遂、赔偿谅解以及初犯等从轻情节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邓X


以上内容由卢伟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卢伟平律师咨询。
卢伟平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426好评数4
  • 咨询解答快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第十八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伟平
  • 执业律所: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07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第十八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