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8年4月18日,XX融资租赁(上海)公司与郑州XX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保理合同》,约定将郑州XX医疗器械公司对XX医院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XX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保理债权”),保理债权期限不超过9个月,自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12月26日止,合同债权转让金额总计人民币1000万元。同日,齐XX向XX融资租赁(上海)公司出具担保书,对郑州XX医疗器械公司在该《保理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保理合同》第十一章第18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 郑州XX医疗器械公司与XX融资租赁(上海)公司共同向XX医院发送了有关保理债权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书面通知了XX医院保理债权已转让给XX融资租赁(上海)公司,XX医院向XX融资租赁(上海)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确认保理债权已转让的事实并承诺于保理债权到期日及时偿还给原告应收账款1000万元。
《保理合同》生效后,郑州XX医疗器械公司及XX医院在履行《保理合同》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理债权到期后仍未得到清偿。遂形成此诉。XX医院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代为上诉。
【代理观点】
1.涉案基础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郑州XX医疗器械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收账款的事实。
2.被上诉人XX融资租赁(上海)公司不具有保理商资质
3.XX融资租赁(上海)公司对于基础合同未实际履行、上诉人与郑州XX医疗器械公司之间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知的。
4.本案不存在保理法律关系,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判决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5.被上诉人齐XX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其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关键事实不清,属程序不当
【裁决结果】
1.被上诉人XX融资租赁(上海)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XX医疗器械公司达成和解,并结清本案全部款项。上诉人撤回上诉。
2. XX融资租赁(上海)公司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撤回起诉。
【代理效果】
1、本案中我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2、由被上诉人郑州XX医疗器械公司向XX融资租赁(上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已履行完毕。
3、经过代理律师的多次协调、沟通,原审原告XX融资租赁(上海)公司撤回起诉,同时二审法院出具裁定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从程序和实体上尽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