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候某
代理原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候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感情较好,并在同年5月登记结婚。因原被告皆系再婚,原告认为,结婚后彼此是一家人,要相爱相亲,相互尊重,珍惜这段婚姻,而被告对这段婚姻却并不珍惜。婚后被告经常因一点小事就大发脾气,甚至对原告大打出手。在不能改变被告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了容忍,以维持这段婚姻。原告17年的忍让、包容及多次的长谈都没有让被告有所改善,却变本加厉了。原告无奈之下,寻求杨律师的专业服务,诉求离婚。
【案件结果】
判决准予离婚
【有家点评】
家暴是在家庭成员间以侵害精神以及身体和性为主要对象的一种强暴行为, 手段不乏殴打、侮辱以及残害和限制人身自由等, 同时还包括性虐待以及经济上的冷落等。而在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是被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的情形之一,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使用了家庭暴力,被告辩称虽然脾气不好,一般都是讨论,被告反对使用暴力解决问题;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矢口否认,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家庭暴力,就很难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原告尽可能收集有关家庭暴力的证据,在杨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报警回执、受伤的照片、病历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家庭暴力,最终法院认可了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