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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我去过四次公安局他们说经过法院是民事纠纷不给立案。公司在09年8月注销,我与客户一审的判决是在2010年4月,二审是2010年8月,高法申请再审是在2011年8月,高法让我寻找新的证据已办理了两次撤诉,我能追究公司经理工作疏忽给我造成损失起诉他赔偿吗?(票据是经理开的,业务结束后他将开发商的收据交给了客户,没收回由他开出的公司的收据)。告完经理的结果能做为高发的新证据吗? 法院判我(法人)个人返还5万,我又没收这5万元,公司注册资金才3万元这样判有道理吗?收据有公司的公章和公司经理的签名,款是经理收的,公司坐落在和平区,我的户籍在河东区,此案在河东法院审理的,管辖范围2012-01-05 16:39 - 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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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好的谢谢您2011-09-08 17:50 - 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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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谢谢您的解答,对我很有帮助2021-06-09 14:02 - 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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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感谢律师的帮助!2020-06-04 02:26 - 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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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感谢律师的帮助!2020-03-07 13:03 - 服务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