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亲办案例
说好的“商铺”呢?拆迁补偿一分也不能少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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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拆迁中,拆迁户一般都会和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安置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以及具体的安置补偿内容。拆迁单位有义务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约定对拆迁户进行补偿,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拆迁单位没能如期交付安置房,或者给拆迁户的补偿缺斤少两,这时拆迁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导入:

甘肃省庄浪县S女士家的住宅是一座上宅下铺的三层小楼,2013年3月18日拆迁单位与S女士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准备对S女士家房屋进行拆迁,并承诺对S女士家整栋房屋(包含住房及商铺)以1:1.5的比例补偿安置住房及商铺。

至此,S女士一家每天都盼望着搬进新房,早日在新商铺里继续自家的小生意。但是安置房的建造却迟迟无法竣工,早已超过了约定的入住期限。终于,安置房建好了,S女士却惊讶的发现自己的商铺“不翼而飞”了!S女士家房屋与其他七户邻居的房屋联排而建,而在安置房中仅设计建成了七间商铺,其他七户邻居都分配到了商铺,唯独没有S女士家的房屋。

S女士立刻跟拆迁单位取得联系,一问究竟,但是拆迁单位一再推诿。无奈之下,S女士找到黄艳律师,希望找回那间“失踪的”商铺。


维权经过:

S女士家遭遇的是一起典型的拆迁单位不履行拆迁协议案件,在接受委托后,黄律师全面梳理案情,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S女士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经过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分析,黄律师找到了帮助S女士要回商铺的办法。

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约定拆迁单位对S女士家的三层带商铺的住房进行征收、拆迁、开发修建,拆迁单位应当以1:1.5的标准进行补偿置换,如因拆迁单位因素不能按期完工,责任由拆迁单位全部承担,拆迁户不承担任何责任。按期不能交接楼房和商铺使用,应按违约由拆迁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金和迟延履行金。本合同迟延履行金和违约金,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叁万元整,迟延履行或违约的一方必须先支付对方人民币叁万元整,然后再谈解决问题。












基于上述合同条款,S女士房屋的上层住宅面积为103.514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依1:1.5标准进行补偿置换,应当置换155.271平方米的住宅,对于下层商铺,原商铺面积为39.156平方米,同样应当依1:1.5的比例置换58.734平方米新商铺,但本案中拆迁单位却未能按期如数如数交付新商铺,而且经过与拆迁代为的沟通协商,拆迁单位也已经无法向S女士提供58.734平方米的新商铺,所以拆迁单位已经构成违约,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于是黄律师代S女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基于案件事实、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

1. 判令拆迁单位补偿S女士58.734平方米新商铺对应价款687187.8元;

2. 判令拆迁单位支付S女士违约金叁万元;

3.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拆迁单位负担。

最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黄律师及S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虽然S女士没有得到新商铺,但是获得了与新商铺等值的补偿款以及拆迁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损失得到了弥补,S女士对这一结果也表示满意。


律师提示:

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被拆迁房屋的基本信息,如位置、用途、层数、面积等信息;2.安置补偿的方式,进行产权置换提供安置房或者直接给予货币补偿;3.安置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置换安置房的比例或者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给付补偿款的标准;4.具体的补偿内容,比如安置房的套数、位置、面积、入住时间等,以及补偿款数额、支付期限等;5.过渡费,对于需要临时租房的,拆迁单位还需要提供一定的过渡费;6.违约责任条款,类似S女士案中关键的违约金条款,在发生纠纷时这些违约条款往往会成为我们维权的“杀手锏”。

拆迁户在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如果发生拆迁单位迟延履行补偿合同或拒不履行补偿合同的情况,一定要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请律师介入纠纷,切忌拖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即便再想向法院起诉维权,可能也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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