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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某及黄某某发送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8
浏览量:494

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发送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中国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在菲律宾共和国安吉利斯市等地租用房屋、架设VOIP电信线路,招募中国台湾籍、大陆籍及菲律宾籍人员,利用VOIP系统向中国大陆电信用户发起自动语音群呼,播放诸如“有邮件没有领取”等语音信息,诱使接听人按键回拨电话,然后由电脑技术员随机分配给“一线话务员”接听电话,冒充邮局、社保等部门工作人员以“查询挂号信、医保欠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详细身份信息并记录后交给冒充公安、检察人员的“二线、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采取谎称被害人涉嫌违法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诱骗被害人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安全账号”或者进行“资金比对”等方式,组织针对中国大陆民众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先后加入上述犯罪团伙,充当“一线话务员”,冒充邮局、社保等部门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详细身份信息,收入为底薪人民币7000元加提成。2014年1月16日,我国公安人员与菲律宾共和国国家警察总局展开联合行动,在安吉利斯市抓获熊某某黄某某等13人,当场查获笔记本电脑、录音笔、U盘等作案工具。经核实,熊某某黄某某参与实施诈骗的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39400元、4748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及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熊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黄某某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具有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从严处罚情节,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熊某某黄某某受雇佣参与实施诈骗,所处层级相对较低,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熊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台湾地区人员在境外组织实施的以发送诸如“有邮件没有领取”等虚假语音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受招募参加他人组织的诈骗团伙,通过发送虚假语音信息,而后分别冒充邮局、社保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至“指定安全账户”,从而骗取钱财,社会危害性大。在此,提醒广大民众不要轻信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将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重要信息告知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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