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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来源:冯娟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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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乙员工于2017年6月22日入职甲公司,任职一年多,2018年8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乙员工在入职时填写《员工入职表》;任职期间,乙员工不能胜任其职位,与甲公司矛盾不断,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向乙员工发《辞退通知书》。后乙向甲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公司无故辞退的经济赔偿金。

争议焦点:1、《员工入职表》是否可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甲是否应当向乙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甲是否存在违法辞退乙的情形,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赔偿金。

审理经过:1、《员工入职表》明确载明了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期限、试用期、工作地点、工作部门、工资待遇等情况,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均按照入职表中的权利义务执行,应认定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争议案件,因由甲公司举证证明其开除乙员工的合法性,如甲公司不能证明,则应承担无故辞退的经济赔偿金。

审判结果:1、驳回乙要求甲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主张;2、甲公司承担无故辞退的经济赔偿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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