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沈某与董某于2009年结婚,2006年时董某的父母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院盖了房屋,沈某与董某婚后一直随董某的父母住在该小院内。2012年上述宅院被搬迁腾退,董某与拆迁公司签订的《腾退协议》、《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均表明安置人口为两人,即沈某、董某。各项费用抵扣后,董某获得补偿款八十万元。2017年董某与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沈某表示自己作为被腾退人,没有拿到应得的腾退补偿利益,故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董某认为沈某既不属于被拆迁房屋所属地的村民,也不是房屋产权人,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沈某与董某虽然是夫妻关系,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但该房屋是董某父母的,沈某对相应的拆迁利益并不享有所有权。只能享有拆迁时针对人口拆迁支付的周转费、搬家补助费等费用,并表示周转费已经全部花费,用于为沈某租房。
法院判决:
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如下: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沈某支付腾退补偿款二十万。若未按判决指定日起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京创点评:
本案中,被拆迁房屋虽然是董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修建的房屋,但在本次搬迁腾退中,沈某也属于安置人口之一,故沈某理应享有相应的腾退补偿利益,具备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