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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梅月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借款合同起诉状
来源:刘梅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量:1449

█【诉状内容】


原告一:Q电子科技(X)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T园二期某某路XX号XXX室之一;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


原告二: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住址X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一:S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S省某某市某某路XXX号,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二:X市H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F省X市某某路XX号XX栋XX层XX单元A之八,经营场所1:X市T园二期某某路XX号X层之四,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三:X市X集团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F省X市某某路XX号X栋X层XX单元A之八,经营场所1:X市T园二期某某路XX号X层之二,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公证债权文书》格式条款无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只须继续向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02251.28元(本金5000000元-已归还3697748.72元)。


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三因本案纠纷对原告的抵押房产(X市某某区某某路XX号XXX室X国土房证第XXXXXXXX号)无低价回购权;


四、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二三对原告的租金承担损失438180元(月减少租金36515元(原租金73710元-被告骚扰租客后租金37195元)×12月,从2019年7月1日租客降租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租客合同解除之日);


五、请求依法确认三被告对原告的租金承担损失146448元(月租金73224元×2月,从2020年11月25日被告申请法院查封并实际执行查封原告办公场所之日计算至封条解除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24日,租金收益每年以10%在递增,损失一并主张。)


以上合计金额为717623.28元(1302251.28元-438180元-146448元)


六、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12日原告向X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购买X市T园二期某某路XX号XXX单元,建筑面积1464.48平方米,每平方米2960元,支付价款4334860.8元,并花费6000000元左右进行装修,合计投入约10334860.8元。


2013年起原告经营周转困难,才发现T园办公楼无法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只好四处举债。


2018年X市对金融借款公司全面清理,原告面临多家借款公司催债。此时,被告二正在T园到处推销借款,而被告三是被告二的母公司,且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某。被告二向原告收取100000元好处费后,于2018年6月28日,让原告用十几分钟时间在十几本厚厚的材料签字页上签字盖章,合同内容一字未让原告阅读且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


2018年7月10日被告二委托被告一向原告发放贷款5000000元,约定借期三年,利率和大家一样。自被告提供贷款后,被告二三经常带人到原告办公场所骚扰租客,导致租客退租降租。


2019年6月26日在原告支付695888.9元的情况下,被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二又向原告收取100000元好处费,同时,被告三宣布对本案的抵押房产有低价回购权,回购价仅为2000000元左右,而本案抵押房产剩余收益价值为32218560元(月租金73224元×440个月,即36年8个月,原告土地有偿使用年限为2006年3月9日至2056年3月9日,被告宣布收购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原告多次找被告拿《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被告多次表示相关合同是商业机密,拒绝提供。在原告一再要求下,被告提供了一份别人的经过涂涂改改的合同,说版本都一样。


2019年9月9日原告在律师的帮助下才从被告三处拿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此前原告连合同的复印件都不曾见过,更无从得知合同内容。


2019年11月9日公证债权文书由某某区人民法院(2019)闽XXXX执XXXX号执行。


2020年2月某某法院表示要立即低价回购原告抵押房产,原告听后如五雷轰顶,于2020年2月14日向X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报警,要求彻查三被告联合以放贷为手段,借故骗取原告房产一案,X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已经受理,但一直没有进展。


2020年4月某某法院再次表示要立即低价回购原告抵押房产且原告没有诉讼抗辩权,原告走投无路只能向X市市长反映情况,要求X市政府对其下属国企公司(被告二、三)进行约束。几个月后X市长调离X市,三被告又继续逼迫原告,要立即低价回购原告抵押房产。


2020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对账单,确认截止到2020年11月3日,原告还欠被告3982845.69元,年利率从2019年7月10日开始,将长期以24%进行计算,并再次表示要立即低价回购原告房产无须原告同意。


2020年11月25日被告申请将原告办公场所现场贴封条,禁止原告出租获得收益,再次降低原告的还款能力,被告二三在X市T园内到处宣传就是要让原告没有能力还款,并早早宣布原告的抵押房产是被告的,禁止任何人租赁,已经年老体迈的原告二泣不成声。


恰在此时,原告得知楼上的邻居向被告借了30000000元,年利率只有5%,楼上邻居是投资公司,购买T园研发楼三层(4层、5层、6层)面积4393.44平方米(1464.48平方米×3层),贷款还享受了低息待遇,而原告是研发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新产品研发,每年投入300多万,在X市T园内竟然需要支付24%的年利率,还面临随时要被赶出X市T园的不堪境地,似乎X市T园的研发楼已经重点不是研发,而是金融投资客的专属场所。


原告多次通过X市某某区法院执行局与被告协调将利率调减,三被告均拒绝并表示要立即低价回购原告抵押房产。到本案起诉前,原告已经归还3697748.72元,且双方借款前约定的借期三年仍未到期。


我们认为,三被告是拿着X市政府的专项资金在非法敛财,并恶意制造违约,目的在于低价回购原告房产。


原告二虽然出生在T省,但几十年来一直在X市工作生活,一直热爱着X市,原告研发的新产品获得中国专利和全球专利多达几百项,且自借款以来研发的新产品有35项,其中有12项获得中国专利和全球专利。我们认为原告对研发的热爱不应受到排挤,原告资金周转困难时不应受到歧视。


三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能判如所请。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一:Q电子科技(X)有限公司

具状人二:张某某

2021年2月1日


█ 【律师观点】

希望司法的正义之光能早日照进原告所经历的重重黑暗,也希望大家能以此为鉴,不要掉进“好心人”精心设计的借款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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