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梅月律师主页
刘梅月律师刘梅月律师
153-0609-1961
留言咨询
刘梅月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金融借款答辩状
来源:刘梅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量:817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8日,王某某向A银行办理了汽车抵押贷款,收到银行放款人民币106000元。之后王某某向A银行归还本金及利息合计73010.94元,直到身无分文,差点露宿街头时,实在无力还款。


█ 【诉讼过程】


A银行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仍需支付本金57074.87元,利息7595.61元、本金罚息5508.61元,利息复利1182.66元、律师费2600元,合计73961.75元,并要求王某某须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8%、复利、罚息等以未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欠款,直至还清全部本息为止。


本律师在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后,积极与A银行沟通卖车还款事宜,但在办理交易时发现王某某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无法自行变卖还款。遂于开庭当日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 答辩内容】


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某     某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号。


被答辩人: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楼某某单元

负责人:张某某;职务:行长


答辩人因与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王某某有积极还款的意愿


答辩人王某某自2017年8月以来已经实际归还了73010.94元(本金48925.13元+利息23944.13元+罚息103.47元+复利38.21元),实际只差32989.06元。自接到起诉书后,答辩人王某某有积极寻找用于抵押的车辆买家,也有找A银行的贷后沟通评估收车事宜。但发现该车辆已经有其他案件查封,无法交易,所以,虽然有卖车还款意愿,但无法实际进行。


二、王某某生活极度困难。


答辩人王某某自借款投资以来,生意一直没有理顺,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状态,另答辩人王某某还有一个九岁的儿子需要抚养,两位年近七十白发苍苍的老父母亲因年迈没有生活来源需要赡养,加上疫情影响,生意难上加难。因此,答辩人王某某的生活极度困难。


三、A银行按年利率18%计收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2017年至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显示,一至五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75%,而被答辩人A银行与答辩人王某某在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为18%,超出了基准利率的3.79倍。被答辩人A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不能任意调高,不能参考民间借贷利率。因此,自贷款以来,答辩人王某某多还的超过年利率4.75%的部分利息、罚息、复利应折抵本金。


四、A银行计收本金罚息和利息复利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A银行一方面把自己当成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计收高额利率18%,一方面又把自己当成金融机构,计收本金罚息+利息复利+利率加收50%+律师费等等,以未超年利率24%作为标准,属于非法操作,已经严重违背了中国人民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政策,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该计费方式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我们请求能够按照双方沟通协商的只还本金作为调解方案,给极其困难中的王某某一丝温暖。答辩人王某某一定会配合尽快办理车辆拍卖手续,有利于被答辩人能早日收回欠款。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某

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梅月律师

时间:2020年7月29日


█ 【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当法院开始支持银行可以收取年利率24%的贷款利息时,银行开始扮演着黄世仁的角色,借款人开始扮演着杨白劳的角色。从向银行伸手借款的那一日,借款人开始慢慢走向了无休无止、永远还不清欠款、倾家荡产、暗无天日的生活。建议大家不要被银行的“低息!免手续费!方便!快捷!”等字眼诱惑和误导。看清楚金融借款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全部真实意思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也期待有关部门可以启动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非法放贷收贷行为!

以上内容由刘梅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梅月律师咨询。
刘梅月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32好评数17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80号二楼230室
153-0609-196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梅月
  • 执业律所: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16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3-0609-1961
  • 地  址: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80号二楼23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