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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光律师亲办案例
寻衅滋事改为故意伤害,成功不予逮捕取保候审,最终判缓刑
来源:张晨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1
浏览量:2360

余XX、肖XX一审刑事判决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307刑初95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余XX。

辩护人刘XX、陈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肖XX。

辩护人晏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陈XX。

辩护人张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上列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9]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XX、肖XX、陈XX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余XX、肖XX、陈X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余XX、肖XX、陈XX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余XX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余XX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将司机拉出、摔倒,后积极拉架,也并未逃逸,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2、余X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3、余XX积极配合,认罪态度好,悔罪意识深,有良好的改过表现;4、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肖XX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肖XX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2、肖XX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3、肖XX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4、肖XX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5、肖XX年级尚小,涉世未深,对其应以教育为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陈XX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陈XX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配合抓捕,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2、陈XX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3、陈XX认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4、陈XX系一时冲动引起的犯罪,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查明事实

被告人余XX、肖XX、陈XX在深圳市南山区饮酒后通过“滴滴”叫了代驾司机被害人陈XX帮助开车,陈XX驾驶着余XX的车辆按照要求将三人送至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XX。到达之后,被告人余XX、肖XX、陈XX因对被害人陈XX选择停车的位置不满,三人遂下车后与陈XX发生了口角,随即对陈XX进行了殴打。经鉴定,陈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月13日04时许,被告人余XX、肖XX、陈XX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余XX、肖XX、陈XX已经对被害人陈XX进行赔偿,并获得了陈XX的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余XX、肖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均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参与打斗,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一、被告人余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被告人肖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方X


XXX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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