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应X会与史X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3
浏览量:214

案件概述

原告应X会与被告徐X红、史X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X珍、赵X民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应全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徐X红、被告史X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洲和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X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其他项目待定。之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200.18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5600元、护理费20160元、误工费54000元、鉴定费3150元、伤残赔偿金331660.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5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共计526521.0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徐X红叫原告一起去到被告史X花家中干彩钢棚的活。大约在中午11点左右,被告徐X红让原告抬瓦以便瓦对齐。因为对面的瓦没有打螺丝固定,导致原告从上面直接掉下来摔伤。当时原告即感觉疼痛难忍无法自如活动,随后被告徐X红将原告送至X市昌平区沙河医院救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事故造成原告腰椎××伤。为治疗所受伤害,原告住院22天。住院期间被告徐X红为原告支付了8000元医疗费。原告受雇于被告徐X红,在为被告史X花家工作过程中受伤,二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故不仅给原告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同时也给原告及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原、被告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徐X红辩称,是史X花让其找人给史X花搭彩钢顶,徐X红找到原告一起去的,具体事实同原告起诉状一致。事发后徐X红向原告给付了8000元医疗费用。原告是给史X花干活的,与徐X红无关,应当由史X花进行赔偿。对赔偿金额没有意见。


被告史X花辩称,被告史X花只是找徐X红施工,没有找原告进行施工,也没有让原告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从史X花家的屋顶掉落,被告没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掉的。不认可原告是从被告史X花家屋顶摔下来。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X红赔偿原告应X会医疗费38340.12元、二次手术费1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40元、营养费3920元、护理费14112元、误工费37800元、鉴定费2205元、伤残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32162.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5元、交通费1400元、财产损失700元,以上各项共计360564.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应X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6元,由原告应X会负担4533元(已交纳),由被告4533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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