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高某与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2
浏览量:106

案件概述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营、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营、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告高某经朋友刘某彬介绍在某市昌平区奤夿屯新区(泰园西侧)李某营负责的钢结构加层工地干活,一天300元工资,原告高某负责钢结构制作、安装技术指导及电焊。原告高某在奤夿屯钢结构加层工地原有房屋顶面安装钢梁时,工友安某将地面上拆掉废旧的电线递给原告高某,原告高某将此电线放在屋顶钢梁洞里时,脚下屋檐倾斜,原告高某身体失去平衡从屋顶摔了下来,随后由工地吊车司机驾驶车辆,工友刘某彬、安某旺、李某刚等人送往某市昌平区医院,经医疗机构诊断左跟骨骨折等伤害,因受伤严重,原告高某多次与被告李某营协商赔偿无果。被告李某营系雇主,原告高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某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高某伤势构成X级伤残,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误工期240天。为此,原告高某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8.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72000元、鉴定费4350元、伤残赔偿金243832.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902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总计353150.7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营、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营与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高某193021.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8元,由原告高某负担2387元,已交纳;由被告李某营与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鉴定费3150元,由原告高某杰负担630元,已交纳;由被告李某营与被告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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