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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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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罗某与被告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74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5100元、营养费2250元、误工费6500元、交通费98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50083.07元,以上损失请求被告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35058.1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邵某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市昌平区顺沙路32公里+60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驾驶摩托车的原告罗某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原告罗某受伤。经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认定,被告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此次事故的前期费用已经由法院处理,但未处理二次手术及相关费用,现原告遵医嘱,于某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5天,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依据相关规定诉至法院。

邵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某赔偿原告罗某经济损失280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罗某负担88元,已交纳;由被告邵某负担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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