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均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罪从轻处罚案例
来源:郭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3
浏览量:597

作者:郭均律师(本文系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案情简介】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代某某为实施盗窃,秘密回到已离职的公司#######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员工租住的宿舍,从杨##房间内盗走公司配发的华硕X84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销赃未果后将其藏于彩虹大道南段1242号前一处草丛,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涉案华硕笔记本电脑市场价格为100元。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代某某为了实施盗窃,再次来到其已经离职的公司住宿地内,将杨##房间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售卖未果后将笔记本电脑抛入河中。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代某某利用自己曾经在万达茂五星酒店群工地工作熟悉环境之机,来到万达茂五星级酒店工地1号弱电井处,将该井内安装完毕预留的网线电缆盗走,销赃220元用于日常花销。

【争议焦点】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多次盗窃,对企业的损失加大,建议量刑为二年半。辩护人认为:代某某在多次拿走其公司电脑时,由于企业拖欠工资不给,导致被告对企业产生了报复打击的情绪,企业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被告本身年纪尚轻,加之被告对多次拿走企业电脑因价值不大。为了案件审判结果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结合被告人的一系列酌定和法定减刑的量刑情节,律师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多次交流,律师对该起多次盗窃案件量刑意见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代连翔实施犯罪行为时年纪尚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请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代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宣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点评】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宣判。实务中,被告人多次盗窃财物,其财务的价值对量刑及其重要,这在盗窃案件中比较常见。辩护律师要根据案情来分析被告人盗窃财务的动因,财务的价值、盗窃次数、年纪事实、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形。需要辩护律师从多角度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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