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律师亲办案例
病痛折磨求解脱,亲友“帮”TA犯法吗?丨以案说法
来源:刘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量:983


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结束,这就告诉我们生命是至高无上的,除了审判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外,任何人和单位都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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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某在 2008 年时被诊断出宫颈癌,难以忍受病痛折磨,结束自己的生命就成了她一个挥之不去的念头。

丈夫王某看到被病痛折磨的不成人样的妻子,实在于心不忍,身为丈夫的他逐渐地开始支持妻子。

在喝农药自杀未果后,执意求死的她并没有就此放弃。2017年5月的一天,吴某打电话询问朋友徐某的车子是否有保险。徐某告知自己的车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有100万,随即吴某多次请求自己的好友希望他能“帮忙开车撞死自己。

徐某很吃惊,并表示自己不可能帮这样的忙。但吴某夫妇多次恳求徐某帮自己了结生命,且许诺保险公司赔付的的钱款除了丧葬费,其余的全归徐某。

最终,在2017年6月15日晚上9点,这场精心策划的预谋“自杀”开始实施了,经过第一次撞倒,第二次碾压。四天后,吴某最终死在了自己的家中,而徐某与王某则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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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争议点

本案系被害人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受朋友之托的徐某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4月3日,江苏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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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故意杀人,被告当庭认罪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徐某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肇事之后再次碾压,属杀人行为。且徐某当庭认罪,悔恨由于自己的不懂法,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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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本案中徐某和王某为何会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首先需要了解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生命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权都受法律保护。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人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比如依法执行命令枪决罪犯等行为,因为行为阻却了违法性,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般认为,个人对于重伤、死亡后果的承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便我们杀人得到了死者的同意,这种同意也是无效的,杀人行为仍然违法。

案例中,徐某在吴某的请求下开车碾压吴某,并且导致吴某死亡。徐某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因为徐某的行为缩短了吴某的生命,并不阻却违法性,是对吴某生命权的侵犯。毫无疑问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在徐某的杀人行为中起到教唆作用并实施帮助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共犯。

虽然徐某强调杀吴某是得到她本人允许的,但是因为吴某没有权利允许他人杀死自己,因此徐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正如徐某杀人案的公诉人所说:“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结束,这就告诉我们生命是至高无上的,除了审判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外,任何人和单位都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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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冰
  • 执业律所: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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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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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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