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斯律师主页
陈惠斯律师陈惠斯律师
176-0217-5761
留言咨询
陈惠斯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陈惠斯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4
浏览量:1453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青某,男

辩护人陈惠斯,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青某被控盗窃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4日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9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6日,李某某(已判决)获悉上海xx有限公司运营的腾讯小程序“全民智力王”存在漏洞,可使用Fidder软件(简称FD软件)修改提现数据从而非法获利,李某某遂使用FD软件利用多个账号通过修改提现数据实施盗窃。

嗣后,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青某,要求其提供微信号用于修改提现数据,青某将其本人及他人的五个微信号提供给李某某,李某某利用上述微信号盗窃人民币(币种均同)26,000元,青某将其中21,200元转账给李某某。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青某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退赔4,800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操作IP关联信息及流水单、损失表、操作明细、工商注册资料、协议、手机截屏、谅解书、侦查实验笔录、证人葛某某、李某某、辛某、熊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青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某伙同他人窃取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青某可认定为从犯;到案后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赃款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青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除已退赔赃款外,责令被告人将其余赃款退赔给被害单位;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戚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以上内容由陈惠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惠斯律师咨询。
陈惠斯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7845好评数308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21楼 来访路线:地铁2、7号线静安寺站1号口斜对面
176-0217-576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惠斯
  • 执业律所: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7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76-0217-5761
  • 地  址:
    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21楼 来访路线:地铁2、7号线静安寺站1号口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