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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斯律师亲办案例
违法解除赔偿员工76000元
来源:陈惠斯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4
浏览量:924

申请人:某先生

委托代理人:陈惠斯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某律师

本案小故事:

在立案前,调解时,某人说这种情况是兼职用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社保也不是单位缴的,不能要求补偿,不要申请仲裁。切记要选择专业律师,相信专业判断。当事人委托后,陈律师分析了案件情况,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本来只要求两项诉补偿金与报销款,陈律师告知可以额外要求年休,获得支持,使得诉讼成本降低。

陈律师划重点:

1.不是签了兼职协议就是兼职;

2.工作邮件轻易不要删除,及时备份,尤其是工作邮箱;

3.银行流水一定要提供完整;

4.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一定要谨慎,避免纠纷。

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000元;2、支付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元;3、支付2019年11月报销款3147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6000 元;

二、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 3678.16 元;

三、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的报销款人民币3147元。

基本案情: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1年1月中旬进入被申请人工作,担任项目经理一职,月工资标准为10952元,住房及交通补贴1500元。2019年3月申请人的工作变更为项目现场工程师,工资调整为8000元/月。2020年2月17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尚未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报销款,所需报销的发票已交给被申请人,且调解时被申请人认可报销款,因申请人未归还电脑,故被申请人不予支付。

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000元;2、支付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元;3、支付2019年11月报销款3147元。

被申请人辩称,对请求1,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存在严重失职,且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兼职协议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8日。申请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签订了兼职协议。申请人的计算标准有误,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应为2548元。对请求2, 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申请人存在请事假,故不存在年休假,且申请人的计算基数应按照2548元。对请求3,申请人没有权利报销电话费及网费,且申请人未提供可以报销的依据。申请人已将发票交给过单位,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可以报销的依据。

主要争议: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工作年限多久?工资多少?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报销款是否应当支付?

陈律师分析:

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向申请人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公司与你签订的兼职协议将于2020年2月28日到期,鉴于你的工作完成表现,公司决定到期不再续签。然根据兼职协议约定,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及报酬结算周期等均不符合兼职的用工形式,故确认申被双方系劳动关系。

双方均未另行签有劳动合同,以兼职协议上约定的期限即为申请双方约定的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期限,并确认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

现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不再与申请人续签,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申请人提供的邮件显示的内容,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于 2011年2月23日向申请人表示欢迎加入公司。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6000元。

被申请人主张已安排申请人享受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充分证明。

被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发票予以报销,现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但被申请人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6000 元;

二、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 3678.16 元;

三、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的报销款人民币3147元。

审理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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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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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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