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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来源:金和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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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王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1刑初6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肃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东XX,住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和让、吴XX,北京XX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金和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XX因感情纠葛,私自在被害人朱X的私人轿车上安装定位器,并通过手机软件持续非法获取被害人朱X的行车轨迹信息,情节严重,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购物订单截图,扣押清单,照片制作说明,谅解书,收条,被害人朱X的陈述,证人赵X的证言,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金和让认为:被告人王XX系初犯,其主观恶性小,使用定位器的目的单一、实际使用的次数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法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XX并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王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定位器1个、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晓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丽芳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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