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普云律师
邓普云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行政纠纷 其他 合同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8-9756-4299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武汉律师 > 江汉区律师 > 邓普云律师 > 亲办案例

陆钰文余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邓普云  更新时间 : 2021-08-10  浏览量:373

上诉人陆xx与被上诉人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陆于2019年9月10日向余出具《借款条》一张,该《借款条》有双方签字捺印予以确认系余和陆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陆主张《借款条》系被胁迫签订的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应就其在出具《借款条》时存在被胁迫的情形予以证明,但是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陆主张的在签订《借款条》时存在胁迫的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该《借款条》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借款条上的金额,不论是余陈述的双方之间的结算之后确定的金额,还是陆主张系合伙期间亏损金额,可以看出,借款条上的金额均系对双方之间之前的资金往来的结算而非往后产生的金额。对于陆主张收到余主张的500,000元之后已转回500,000元的观点,从双方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存在多次大额的资金往来和拆借行为,依据双方之间的转账交易明细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差欠金额,应以双方之间的结算为准。因此,《借款条》是余、陆之间的结算,陆应按照《借款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如陆所述,275,000元系合伙期间的亏损,也是双方核算之后确定的金额,陆也应依约偿还。依照《借款条》,陆应于2020年3月10日前偿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到期,陆应予偿还。关于利息,双方无书面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现余的诉请要求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7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3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余借款人民币275,000元;二、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余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47元(余已预交),由陆钰文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内容由邓普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普云律师咨询。

邓普云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行政纠纷 其他 合同纠纷

手  机:158-9756-4299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