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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千万记牢诉讼时效

作者:邓普云  更新时间 : 2021-06-17  浏览量:383

案情分析:2000年10月13日,被告许××向张×贵借款5000元,并立有借据,借据内容为:借款人许××借到张×贵现金5000元,月息按6厘计算(落款时间:2000年10月13日)。张×贵于2012年10月5日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张×贵之妻原告夏××在整理张×贵遗物时发现了被告许××所写的借据。张×贵死亡时,有其妻子夏××、父亲张×田、儿子张×和女儿张×霞四人。原告夏××等四人向被告许××索要借款时,被告许××声称5000元借款早已还了而拒绝还款(在庭审中,被告许××提供了四个证人来证明5000元借款已经偿还)。原告夏××等四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许××偿还5000元借款,以及自2000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暂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共计18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夏××、张×田、张×、张×霞支付借款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同意被告只给付本金5000元即可,利息不再主张。
律师观点: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一般诉讼时效,即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


本案中,2000年10月13日,被告许××向张×贵出具的借据中并无还款时间的约定。其2年的诉讼时效应自张×贵或原告夏××等人向被告许××主张权利要求还款之日起计算。被告许××在庭审中提出张×贵生前向其要过钱,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被告许××对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在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情况是:原告陈述其曾于2013年冬持案涉借条到被告处主张过权利;被告亦陈述原告夏××曾于2013年冬天持案涉借据找过他,并谈及条据载明的借款事宜。也就是说,就借款一事,原告夏××于2013年冬向被告许××主张过权利,要求其还款。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13年冬时开始计算。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起诉,显然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但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最长不得超过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即最长诉讼时效为自借款事实发生之日起20年。本案中,张×贵于2000年10月13日借钱给被告许××,最长诉讼时效应自2000年10月13日起计算。原告自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起诉,显然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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