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邓普云律师
邓普云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行政纠纷 其他 合同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8-9756-4299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武汉律师 > 江汉区律师 > 邓普云律师 > 亲办案例

劳动派遣中经济补偿金由谁支付,可以同时索要经济赔偿金吗?

作者:邓普云  更新时间 : 2021-05-28  浏览量:991

【案情简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010年11月1日,原告A公司与B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根据B分公司的要求向该公司派遣劳务人员;A公司负责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派遣人员所有的人事、劳资和社会保险等工作;A公司委托B分公司对派遣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定期将考核结果通报A公司,作为派遣人员留用、退回及发放薪酬的依据。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B分公司因岗位调整而退回派遣人员时,应加付A公司一定数额的劳务费,作为A公司支付给被退回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该合同的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其后双方又续签了三份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2015年10月31日劳务派遣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履行至2016年1月上旬,其后原告B分公司将A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退回。

被告何某于2012年6月1日与原告A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约定A公司将何某安排在B分公司工作。其后被告何某一直在用工单位B分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A公司又与被告何某续签了一次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31日期满。2016年1月6日,原告B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关于清退帷幄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通知》,称B分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已于2015年10月31日到期,并不再与A公司续签劳务派遣合同。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各相关单位要完成清退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当日被告何某等人停止工作,退出工作岗位。同年1月13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何某等人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一栏填写为“合同到期不续签”。2016年1月29日,何某向xxx市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B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同年6月6日,该委裁决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40元,B分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负连带责任;驳回了何某的其他请求。原告A公司与B分公司不服裁决,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关于如何分配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的约定无对外效力

本案中的派遣单位是原告A公司,应由其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原告A公司与被告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被告被退回后,原告A公司迳行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系因劳务派遣合同到期而被退回,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亦不存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A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被告何某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B分公司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并继续履行一段时间后将被告何某退回,并不必然给被告造成损害。但是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不当然解除或终止,本案实施解除行为的是原告A公司。二原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B分公司因岗位调整而退回派遣人员时,应加付A公司一定数额的劳务费,作为A公司支付给被退回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根据该条约定,B分公司加付劳务费的对象是A公司,再由A公司支付给被退回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该约定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关于被退回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如何承担的约定,而非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原告B分公司要求不承担连带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派遣中经济补偿金由谁支付 劳动者可以同时索要经济赔偿金吗

经济补偿金指的是,在劳动者本身没有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在几种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这一案件中事实上还涉及到了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两个概念,为什么这么说?经济赔偿金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它只有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因此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才可能出现。相较于仅仅为了补偿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功能在于既保护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也惩罚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用人单位A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前者仅仅因为劳务派遣合同的到期就直接解除了与被告何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自身没有过错或问题的情况下,若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与何某解约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因此被告何某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但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只能择其一主张,不能同时要求获得。


以上内容由邓普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普云律师咨询。

邓普云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建筑工程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行政纠纷 其他 合同纠纷

手  机:158-9756-4299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