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伤残等级十级,致残率10%,,获得理赔款为312060.2元。
2019年11月19日18时19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冀AE***6小型客车,行至北京市海淀区四拨子北路西口时,未能保证行车安全,撞上正在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致原告受伤。故经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作出编号1108035201900088**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一负全部责任。此后原告被送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为:左锁骨粉碎骨折,左肩关节腔、结节间沟积液,左喙锁带、肩锁韧带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0天。
原告委托北京某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致残率为10%。
经查,被告一所驾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省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时间尚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原告将被告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导原告准备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获得赔偿款共计312060.2元。原告对赔偿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