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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内部纠纷,合伙企业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苏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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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罗某、陈某某、陈某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合伙经营某居餐饮配送店,持股比例分别为30%、42%、28%。该店经营业务的收支所使用的银行账户以罗某个人名义开户,陈某某出资30万元及陈某出资19万元均入账到罗某个人的银行账户。

    二、2014年6月1日,龙翔居餐饮配送店、罗某、陈某某与陈某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乙方陈某决定退出并将其拥有的某居配送店28%的股份转让予罗某某、陈某某,其中罗某某承购11.2%股份、陈某承购16.8%股份;某居餐饮配送店确认乙方退股转让所得应为19万元。

    三、经几方共同确认,陈某已经于2014年2月15日经由龙翔居餐饮配送店账户中支取4万元,余下15万元中,罗某支付6万元,陈某某支付9万元。后,罗某支付了6万元款项,陈某未支付。

    四、陈某向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之一:某居配送店、罗某、陈某某共同支付其退股应得余款101200元。(101200=90000+40000*28%,陈某认为其从某居餐饮配送店账户中支取的4万元中的11200元为自有部分。)

    五、一审海沧区法院认为退股协议约定明确,判决陈某某支付9万元款项,某配送店不承担责任;陈某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厦门中院以相同的理由维持原判。

    六、陈某仍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福建高院认为合伙体内部各合伙人因退伙引发的纠纷,合伙体不承担责任,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法院判决

    本案系合伙体内部各合伙人因退伙引发的纠纷,并非系合伙体对外承担责任,当事人应是合伙体内的各合伙人,与合伙体无关。在各合伙人签订的《退股协议书》中各方对责任的承担亦是约定由合伙人罗招晖、陈璿宇承担,并非由合伙体承担。尽管某餐饮配送店在《退股协议书》中体现为甲方,但在此其仅是以合伙体的身份处理合伙体内部的退伙事宜,并非表示其同意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各合伙人之间的债务。故陈涵钧主张应由合伙体某餐饮配送店共同承担返还投资款不能得到支持。陈某对《退股协议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该《退股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陈某退股时的转让所得及各合伙人应支付的金额、时间。在《退股协议书》签订后,罗某亦按照该协议书履行了支付60000元退股款的责任,虽然罗某迟延支付,但经查导致迟延支付的责任系因陈某发错银行卡号所致,罗某并不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故陈某要求某餐饮配送店、罗某与陈某某共同承担支付退股款的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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