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张涛律师代理郑某网络贷款诈骗罪一案成功罪轻辩护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量:964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在其老房子内设立窝点,伙同被告人李某实施网络贷款诈骗。被告人郑某负责租用诈骗所需的贷款平台和短信平台,并以每条5元的价格向卡商购买电话号码2000余条。被告人郑某组织被告人李某充客服人员按所购买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给客户,询问客户是否需要办理贷款,后由被告人郑某与客户微信联系,发送贷款平台链接给客户填写个人信息,并通过短信平台发送贷款申请正在审核、贷款申请审核通过等虚假内容的短信,诱骗客户按照贷款金额的8%支付手续费、包装费等,合计6690元。案发后,郑某被刑事拘留。

承办过程:

郑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郑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被告人郑某在实施诈骗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郑某提出的拨通电话仅二三百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其有其他严重情节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退赔被害人损失及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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