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江律师亲办案例
机动车在建筑工地作业过程中致人受伤不适用保险责任
来源:王国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2
浏览量:1378

【审判规则】

建设施工企业所有的混凝土搅拌车保险期限内在建筑工地上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该事故不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混凝土公司(雇员石X驾驶该公司的混凝土搅拌车,建设公司工地)倒车时,带起了地面砖头,将正在工地上班的曹X砸伤,曹X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十七天,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左膝半月板损伤右膝筋伤。经查,事故车辆在X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者责任险。

X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混凝土公司赔偿。

混凝土公司辩称:本案事故中,曹X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X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系涉案车辆在工地作业时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建设施工企业所有的混凝土搅拌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车于保险期限内在建筑工地上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混凝土公司赔偿曹X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驳回曹X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曹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审判规则评析】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混凝土公司雇员驾驶该公司混凝土搅拌车在施工工地作业过程中因倒车发生事故,导致雇员曹X受伤,混凝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曹X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事故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虽在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事故实际发生地系在建筑工地上作业过程中发生,不属交通事故,X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混凝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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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国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百瑞(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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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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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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