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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7亿仅判三年六个月

作者:魏涛  更新时间 : 2018-12-25  浏览量:1307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 【案情简介】

2010年年底,y某通过其儿子w某认识l某,l某以投资煤炭生意为由向w某、y某借款几百万元,并承诺支付15%的利息。2011年春节后,y某、w某为筹集更多资金在l某处赚取利润,便以自己做生意为由,许以高额利息的手段向他人借款,并将所借资金的一部分用来支付以前借款人的利息,剩余资金以15%的利息转借给l某,从而赚取其中利差。直至案发时,y某和w某先后向68人吸收资金67627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上亿余元。

二、 【辩护思路】

资深专业刑事律师艾述洪接受委托后,立即组成专案律师小组,召开专题讨论会。同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w某依法进行沟通,经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提出如下辩护要点。

1、艾述洪律师仔细查阅受害人笔录,发现公诉机关起诉w某的涉案金额中,很大一部分是w某向亲戚、朋友所借,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对于这部分金额,艾述洪律师提出应依法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金额。

2、对鉴定结论提出诸多合理怀疑,提出没有扣减大量虚构的“由利息冲抵的本金”,该类金额应当依法扣减。由于该案涉及数百人,借据、收条及银行账目等财务资料上万页,鉴定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结论出现较多错误,甚至出现重大偏差,因此司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艾述洪律师在会见被告人以及查阅同案被告人y某的笔录后发现,w某在犯罪过程中,仅起辅助、协助作用,故提出w某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犯罪金额也只能是其直接参与部分,y某单独实施的借款行为所涉及的金额不能认定为w某共同犯罪金额。

4、艾律师积极走访w某所在地区政府与社会组织后法院提出w某犯罪之前表现良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同时系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鉴于其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三、【裁判结果】

最终,审判法院采纳艾述洪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w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办案随笔】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界定还十分模糊,因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明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只是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区别二者的关键就在于借贷要约是否向特定的人发出。如果是特定的个人,则不能认定为公众存款;反之,如果要约是向社会的不特定人群发出,即使双方相识,都可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公众”。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大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该类案件时间跨度较长,涉及人员较多,地域较广,鉴定的材料较多,往往导致鉴定结论出现较多错误,甚至出现重大偏差,因此对司法鉴定的质证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办理此案时,艾述洪律以此为突破口,提出涉案金额中,一部分为民间借贷资金,不可将两种资金混为一谈,误将犯罪金额提高,从而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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