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刚律师亲办案例
乔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李士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1
浏览量:249

  原告乔某波与被告郯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郯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  号 (2017)鲁1322民初6833号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鲁1322民初6833号

  原告:乔某波,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帮明、汤贵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郯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受理了原告乔某波与被告郯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郯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乔某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购房款1503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郯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买了被告金牛公司开发的房屋及车库。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原告收房后,经核算被告金牛公司应当退还原告房屋、车库面积差房款共计15036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金牛公司协商,期间被告金牛公司称涉案房屋系被告郯城县**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对外经营管理销售。对于该笔房款差价,经原告与二被告多次沟通协商,二被告一直未履行退款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郯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前退还原告乔某波购房款11388元;

  二、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要求;

  三、被告郯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另行主张。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郯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由李士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士刚律师咨询。
李士刚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8298好评数12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3A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士刚
  • 执业律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3A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