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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工伤赔偿一案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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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工伤赔偿一案

吴某是山东省邹城市人,2018年10月到济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车工工作。2019年9月**日下午,吴某在该公司车间内进行装车工作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右脚受伤,被同事送到济南某三甲医院治疗。后来吴某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但公司却一直没有为吴某申报,于是吴某便自己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该局依法认定吴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吴某又向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十级。吴某多次找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一直未能就赔偿数额协商成功。吴某打算通过劳动仲裁索赔,于2020年7月份找到师律师进行咨询,然后自己写好劳动仲裁申请书到济南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到了后来还有两个星期就要开庭的时候,吴某又找到师律师,说明了情况,并当场委托师律师。师律师看了吴老师的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后,进行了一定修改,补充了一些证据。

在本案中,公司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有些赔偿项目是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开庭过程中,对方代理人律师和公司工作人员对吴某的工资水平、停工留薪期、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等都有较大异议,或者认为数额不对或者认为不应当支持这一请求项目。仲裁庭先是进行调解,庭后一段时间公司工作人员也多次联系师律师,协商赔偿数额:公司最多给9万元。师律师与吴老师沟通后,吴老师表示不接受:让仲裁委裁决好了。

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与我方的仲裁请求在数额虽然有一定差距,但总体上对我方仲裁请求的支持力度很大。

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9月**日至2020年3月**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2340.1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4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217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730.5元;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日至2019年9月**日加班费22000元;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的有两部分,一是申请人吴某关于护理费的仲裁请求1.3万余元,二是支持的几项数额略低于请求数额(第二项除外)。

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与师律师进行联系,并及时将款项转给了吴某。

吴老师亲身经历了维权之路包括开庭,感慨如果不委托律师办理的话,其中的好几万元将会不予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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