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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来源:王天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1
浏览量:261

工伤认定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1、案情
原告吴某在县城工作,老家在县城下辖的一个农村,并且其家人也一直居住在该村。因为距离原因,吴某通常每周五晚上回家,周日下午赶回去工作。原告在2014年9月一个周日骑摩托车回城的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下肢严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后原告向被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吴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因为原告周日下午去县城不能认定为在上班途中,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2、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律师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吴某日常的工作生活习惯,事故发生地点在吴某上班途中的必经路线。并且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实吴某确实总在周日下午返回县城工作。本案的主要争议就在于是否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周日下午”能否认定为吴某在上班途中。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相互联系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尤其是在时间的“合理”解释上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这“一点”是多少,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在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必须具有正当性,除应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来作出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

许多工伤认定案件在现实生活中需要考虑各方面的综合因素,当事人往往因为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是手中证据的不充分而错失工伤认定的机会,在这里律师提醒您,遇到此类案件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或者懂相关法律的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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