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诉称,其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1976年双方开始在一起生活,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在教育子女问题发生严重分歧,被告过度溺爱儿子,造成儿子人格、心理等方面严重缺陷,导致儿子成年后还多次殴打原告,把原告收入积蓄挥霍。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也不照顾原告。且事实上双方已分居11年。现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对共有的三上三下房屋及两间杂用房各半分割。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系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故原、被告的婚姻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