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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调戏 丈夫刺死施暴者被判无罪

作者:孙明明  更新时间 : 2020-06-10  浏览量:267

妻子被调戏 丈夫刺死施暴者被判无罪 为什么?

因妻子遭调戏,丈夫陈某杰反抗被围殴,过程中陈某杰把其中一名施暴者刺伤致死。7月1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起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二审结果,法院最终驳回抗诉,认定被告人陈某杰属正当防卫,无须负刑事责任。

妻子被调戏丈夫被围殴 反抗过程中致一死多伤

2014年3月12日晚上9点左右,在海南打工的陈某杰和妻子孙某丽在一处工地上加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容某浪、容某烈、纪某练酒后滋事,调戏孙某丽,并辱骂围殴陈某杰。陈某杰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烈、容某浪、纪某练等人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浪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烈轻伤,致纪某练、刘某荣轻微伤。

法院:手段和强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 宣判无罪

根据公诉机关三亚城郊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一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孤身一人面对3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实施的防卫。其中,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陈某杰再无伤害行为。无论从手段和强度上看,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某杰无罪。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不服判决,向三亚中院抗诉。

三亚中院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二审,仍认定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判陈某杰无罪的依据“正当防卫”,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哪些情况满足正当防卫?今天,小编给大家做个科普,避免受害者成为侵害者,让更多人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哪些要件?

1、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

2、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者;

3、时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中;

4、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卫公共的、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限度: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否则就会构成防卫过当。

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2、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3、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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