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玉明律师亲办案例
欺诈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是申请合同无效
来源:杜玉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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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3月27日,韦AA与KK公司签订1份《UU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韦AA自愿向KK公司购买新乡市新汲路《UU花园》天宝阁D栋房屋,该房屋规格为5室三厅,屋数为3层;总造价为人民币256500元;建筑面积为房产管理机构实测面积;韦AA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向KK公司交付房款;韦AA应于2003年4月20日前支付后期款;该房屋应为合法企业建筑,手续齐全合法,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KK公司应保证在2003年5月30日前完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KK公司给韦AA开具正规售房发票,并提供合法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手续。KK公司准许韦AA使用门口空地。合同签订后,韦AA于当日支付KK公司购房款13万元;2003年4月19日韦AA又依约定向KK公司交纳购房款126500元;KK公司均出具了收款收据。 原告韦AA诉称,KK公司违反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其公司和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欺诈韦AA。现诉称法院,请求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要求KK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要求KK公司赔偿韦AA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KK公司辩称,本案应追加佛山市NN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N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KK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NN公司作为KK公司房屋销售代理商是明知的,代理人明知代理行为违法仍照代理,应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售房过程中,全程都是NN公司与韦AA洽谈接触,KK公司工作人员从未介入,因此是否给韦AA说过没有取得预售房许可证是NN公司的责任。NN公司与韦AA签订的是房屋认购协议而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KK公司对NN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不予认可。赔偿金额过高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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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玉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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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杜玉明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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