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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篇之《夫妻共同债务》(一)
来源:李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1
浏览量:588

婚姻家庭篇之《夫妻共同债务》(一)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前言:在离婚案件中,除财产分割外,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处理等问题亦较为复杂,笔者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及办案实践过程中的案例试作分析

案例1、黄男与王女系夫妻,婚龄长达十年,2012年,黄男因与他人纷争持刀伤人,经法院判决需要赔偿十三万元经济损失与受害人。而因黄男品质恶劣,并有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同年5月,王女提起离婚诉讼。法庭审理过程中,黄男提出,其因持刀伤人赔偿受害人的十三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应当分担。

案例2、李某刚与华女系父母包办婚姻,婚后李某刚来到外省地打工,后遇严女,二人产生感情,后严女未婚先孕,不知李某刚已婚,催促其结婚,李某刚无奈之下作假身份证与假结婚证,骗取严女的信任,于次年2013年元月产下一子。事隔半年东窗事发,严女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李某刚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其诉请。与此同时,华女亦与李某刚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80%都给了华女。严女在申请执行过程中要求追加华女为被执行人,提出10万元精神损失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3、高男与陶女婚后一直感情不和,吵闹系家常饭,陶女偶有一日发现有人跟踪其及子女,大惊之下经了解得知,原来高男染上赌瘾,不但花光了积蓄,而且借上高利贷,迄今为止已连本金带利息达到50余万元。陶女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高男离婚,高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拿出50余万元的欠条,声称其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陶女共同承担。

律师分析:以上三个案例是在离婚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笔者结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进行分析:

(一)、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简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个共同偿还,其实是一种连带责任。

(二)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三)对上述三个案例的分析: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主要看三个方面:1、是否夫妻之间有举债的合意;2、是否分享所举之债的利益。3、是否有夫妻之间共同的约定。

案例1

黄某因持刀伤人产生的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债,是其个人违法犯罪行为所致,其妻既不知情亦未参与,因此其为个人之债,其妻没有承担之义务。

案例2

李某刚对严女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俗称“情债”,是其不忠实于一夫一妻制,不忠实于其原配妻子出轨产生的债务,亦是其个人行为导致,同时华女作为其妻亦是受害者,故此情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其妻没有分担之义务。

案例3

高男因染上赌瘾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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