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篇——夫妻共同债务
一、虚假的共同债务
案例:原告:夏男,某事业单位技术人员。被告:余女,某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二人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结婚,2009年10月产下一子,取名夏可可。因二人性格不合,家庭矛盾冲突不断,导致两方大家庭的矛盾亦有所激化,甚至大打出手,惊动双方社区、单位,夏男与余女决定离婚,但在协议过程中,因债务问题及孩子抚养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夏男决定诉讼离婚,委托本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孩子抚养问题,笔者在此不作阐述,仅就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讨论。被告余女在庭审中称:在与男方分居两年期间,因养育儿子、自己生活及日常正常的消费,其向父亲借款8万元,其父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交由余女亲笔书写的借条一份。
律师经过查证及向原告了解得知,此债务根本就是假的,夏男在两年间,每月均向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1500元,且女方个人的收入略高于男方收入,这些费用完全可以支付得了孩子正常的教育和生活支出费用。在第一次开庭质证时,律师问余女:这8万元是你父亲以何种方式向你支付的。余女脱口而出:是我父亲当天从银行取的给我的。律师当即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父亲提交银行的取款明细,被告及其父亲沉默了几分钟,马上改口:哦,我记错了,是我父亲平时攒的,用现金交我的。。。
法院判决:2013年7月,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认定余女提出的所谓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离婚案件中,除对是否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作出评判,还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以一方的名义向他人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婚姻法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时均等分割,即一人承担一半。而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男女一方为各种目的伪造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之目的。而作为人民法院,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债务的真假:1、债务的金额大小是否严重超出债务人的消费范畴 2、债务人与债主的关系 3、债主本人的财产收入状况是否足以支付这笔债权 4、债务的支付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 5、债务的用途是否合情合理。 作为被主张债务的当事人的律师,则需要认真调查,巧妙设计抗辩思路,让假的东西真不了,猝不及防现原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