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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复核申请书
来源:陈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3
浏览量:1005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195328日生,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201249日作出的韶公(交)认字[2012]B1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部分的划分,并依法重新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系鄂AFB8xx小客车驾驶人余某某驾驶刹车性能不良的车辆并超速所导致,原责任认定申请人负同等责任明显过重,理由如下:

一、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余某某应当有确保安全行驶的义务,

同时应当具有比作为行人的申请人更加严格的谨慎、注意义务,在驾车行驶中更应高度警惕各种突发状况的出现。本次事故发生时间为312日晚上19时,此时天色已黑,而事发路段的路灯也并未开启,光线较为模糊,因此作为驾驶人的余某某更应小心驾驶,发现前方有行人通过时应及时鸣笛、减速行驶,但余敬峰并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车辆在碰撞到申请人后,方才紧急刹车制动。因此余某某违反了驾驶人员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本次事故发生在韶关大学校区路段,属于人员密集区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余某某理应减速、缓慢、谨慎通过此类区域,且该路段设置有40公里/小时的明显限速标志。而根据肇事车辆《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事发时肇事车辆车速为51.4公里/小时-55.3公里/小时之间,超速达39之多,由此可见,余某某完全无视限速规定,对事故发生持放任态度。

三、另根据韶关市新联交通事故车辆检验中心《机动车检验记录单》记载:肇事车辆刹车制动协调时间为0.39s,高于标准0.35s12个点,制动性能明显不合格。因此,余某某驾驶刹车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因此判定申请人负同等责任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余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明显严重于申请人,车辆制动不合格与超速行驶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同等责任属于责任认定不清,依据不足。望贵队依法审核相关事实,重新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责任认定。

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此案例及文书格式由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撰写,保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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