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来源:陈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3
浏览量:444

协议书

甲方:1、周某某,身份证号码:

2、岳阳xx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

代理人:龚某,男,身份证号码:

乙方:1、杨某,身份证号码:

2、李某,身份证号码:

3、李某,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陈波,男,身份证号码:

20122315时许,周某某驾驶湘Fxx号大客车在京港澳高速北行2141km处与乙方李某某驾驶的粤Fxx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粤F号小客车车上人员杨、李、李等六人受伤、粤F号小客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具体经过详见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C0096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湘F号大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岳阳xx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某某系其聘用司机,事发时在履行职务,现甲乙双方就该次事故处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杨、李住院期间产生住院医疗费分别为9737.5元、7320.1元,合共17057.6元,此款已由甲方在事发后支付,不在本协议范围内。

二、本次事故造成同车另外三名伤者杨某甲(身份证号码:)、杨某乙(身份证号码:)、李某甲产生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其他损失等6000元,此款已由甲方在事发后支付,不在本协议范围内。

三、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上列乙方损失如下:

1、杨某某门诊产生医疗费1589.1元、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7776元;

2李某某门诊产生医疗费1024.5元、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224元整;

3本次事故中造成李某医疗费1123.3元、两部手机损失6000元、车辆维修费损失22090元,合共29213.3

、上述第三条所列1-3项乙方损失共计72213.3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

、乙方保证收到甲方上述款项后,不再要求甲方承担本次事故相关赔偿责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六、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向甲方提供如下资料:乙方住院及门诊的相关病历、诊断报告书、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损失鉴定结论明细表、评估费、维修费发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广州市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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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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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波
  • 执业律所: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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