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延珍律师亲办案例
(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二审代理词
来源:党延珍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量:1652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指派党延珍律师担任上诉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本案事实,发表以下的代理意见:

一、借款合同虽约定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以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条件不成就,因此作为担保人的被上诉人,仍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王xx以郑州市上街区房产作为抵押,在借款合同合同中确实有约定,但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及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房产抵押不生效,即物的担保约定无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按照该规定,物的担保无效,被上诉人仍应当承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没有经过共有人的同意,客观上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庭审查明:对借款一事,王保平前妻牛晓华不知情,借款属王xx个人债务。对房产抵押一事,牛xx同样称不知情。王xx擅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共有房产作抵押,没有与牛xx协商一致,没有牛xx的同意,客观上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三、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与王保平只有一笔借款,也就是201891借款合同约定的50万,被上诉人担保的也是这50万,此庭审已查明。只要担保的款项不变,借款交付时间无论是在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后,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不影响担保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这个道理很简单,毋容置疑。

总之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本案不存在担保人免除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的情形。物的担保无效,被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对王xx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

谢谢审判长!

代理人:党延珍律师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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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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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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