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收入不稳定可以抚养孩子吗?
案例来源:成都市
原告:曾女士
被告:陈先生
审级:一审
代理人:苟永会
委托人:曾女士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
处理结果:判决结案
[案情]
2006年曾女士与丈夫陈先生协议离婚,离婚时确定孩子由男方直接抚养,曾女士每月支付相应的生活费。时年孩子三岁,陈先生在一事业单位工作,月工资至诉讼时三千多。
2010年12月,陈先生殴打婚生子小陈,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曾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将孩子变更为由自己直接抚养。
另查:离婚后曾女士又再婚,未上班,丈夫收入较好,曾女士感情很好。曾女士的丈夫同时到法院向审判法官说明自己愿意抚养孩子,并作了笔录。
[审判]
2010年12月,曾女士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要求将孩子变更为自己直接抚养。曾女士提供了陈先生殴打小孩子时邻居的证言(证明看到陈先生殴打孩子并帮助报警)、陈先生居住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明陈先生殴打孩子属实)、司法鉴定所关于孩子的伤情鉴定书(伤情为轻微伤)、孩子受伤后的照片等证据。
我作为曾女士的代理人,庭审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陈先生的行为是家庭暴力,严重有损孩子的身心健康,此种教育孩子的方式不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且危及孩子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如果这种家庭暴力经常发生,孩子不但感受不到父爱,其心理也会扭曲,对家庭对社会都会产生仇恨,孩子的未长的成长之路令人担忧,故法庭应当支持曾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孩子由曾女士直接抚养。
陈先生未出庭,在答辩状中辩称:自己不是不爱孩子,只是爱的方式不对;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给孩子提供经济保障;曾女士没有工作,不能给孩子提供经济保障,且曾女士已再婚,孩子不宜与继父生活在一起等等。
2011年2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陈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判决变更孩子由曾女士直接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五百元,并承担教育、医疗等其他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律师后记]
本案中,陈先生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他的行为严重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构成家庭暴力。曾女士并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并不妨碍曾女士依法诉求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因为没有工作不等于没有收入,不等于没有抚养能力,曾女士丈夫的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也是曾女士的收入。曾女士的丈夫明确向法庭表明自己作为一个继父愿意抚养孩子。另,诉讼时孩子刚八岁,幼小的身体的和心灵需要家的温暖,曾女士以一个母亲,能够给孩子以爱以温暖才是最重要的。